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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领域重点问题

时间:2023-11-25 返回上一页

       一、如何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的含义

       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承包人施工义务的人,其施工范围既可能是整个工程,也可能是部分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施工中的挂靠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二、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无论转包还是违法分包,均因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可能认可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的存在,更不会与其协议将工程折价。

       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因折价所得款项只占全部工程款的一部分,其请求拍卖工程不具有合理性。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虽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从国家对建筑行业加强监管的角度而言,“从权利”的范围不包括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具有担保工程债权优先实现功能的财产性从权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四、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究竟是作为抗辩还是反诉进行审查应区分情况处理

       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的情形有:

       第一,如果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提出“减少支付工程款”主张的,应当属于抗辩,无需提出反诉。如果发包人不提出“减少工程款”,而是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同样是抗辩而非反诉。

      第二,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审理。

      第三,发包人因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发包人对该项主张有权以抗辩形式提出,亦有权提起反诉,发包人有选择权,应尊重其意见。

       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有:

       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该主张明显超过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应当作为反诉处理,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发包人以此为由抗辩。

      第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既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的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只能另行起诉。

      第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发包人此种主张应属提出反诉,或者另诉。

      第四,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工,导致工期拖延,产生工期延误损失的,应作为反诉提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五、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否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不能再以质量不合格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发包人擅自使用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承包人仍有义务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或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相应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该工程质量系因发包人擅自使用所致。

      六、家居舒适系统工程合同,如家用中央空调、室内采暖系统、净水系统、新风系统等销售安装合同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家居舒适系统工程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的是设备的质量、附带的安装及保修服务,并不涉及建筑物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不具备建设工程的特点,对施工人也无资质要求。

      七、付款日期约定不明,建设工程价款利息支付的起算日期应如何确定

      根据基本法理,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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